(2016)鄂0602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正勇与马帅、徐明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正勇,马帅,徐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935号申请执行人:邓正勇。被执行人:马帅。被执行人:徐明梅。关于申请执行人邓正勇与被执行人马帅、徐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14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帅、徐明梅银行存款79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