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申长东与高春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长东,高春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2125号原告:申长东,男,汉族,1944年1月29日出生,住延津县。被告:高春潮,男,汉族,1957年3月9日出生,住延津县。原告申长东与被告高春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