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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申长东与高春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长东,高春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2125号原告:申长东,男,汉族,1944年1月29日出生,住延津县。被告:高春潮,男,汉族,1957年3月9日出生,住延津县。原告申长东与被告高春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