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4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铭洪与林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铭洪,林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170号申请执行人:陈铭洪,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郑远颜,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海涛,男,汉族,1985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铭洪与被执行人林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海涛应偿还4万元、以4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及律师费3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佛山××号的房屋一间(房屋有抵押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评估拍卖该房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41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展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