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1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雅芬、杨乐以被申请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雅芬,杨乐,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保31号申请人周雅芬,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申请人杨乐,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被申请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申请人周雅芬、杨乐以被申请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周雅芬、杨乐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雅芬、杨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政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