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梁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431号原告:梁某甲。被告:梁某乙(系原告梁某甲儿子)。被告:梁某丙(系原告梁某甲长女)。被告:梁某丁(系原告梁某甲次女)。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梁某甲。审 判 长 范雷胜代理审判员 刘飞峰人民陪审员 延柳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