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22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梁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431号原告:梁某甲。被告:梁某乙(系原告梁某甲儿子)。被告:梁某丙(系原告梁某甲长女)。被告:梁某丁(系原告梁某甲次女)。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梁某甲。审 判 长  范雷胜代理审判员  刘飞峰人民陪审员  延柳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