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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9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与孙海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孙海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595号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住所地东陈镇贾公路37号。法定代表人:吴久红,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亚敏,公司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瑶,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孙海建,男,1977年5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与被告孙海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