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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广州金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松亮、邵海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金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松亮,邵海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972号原告:广州金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莫镇江,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李剑铭,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郭影霞,该公司员工。被告:洪松亮,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邵海雪,女,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金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松亮、邵海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金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广州金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焦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