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辖终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搜房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综合保障基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搜房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综合保障基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终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搜房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1号C座10层1007室。法定代表人:李忠,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综合保障基地,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村。负责人:樊启山,主任。上诉人搜房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综合保障基地(以下简称武警保障基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977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搜房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搜房住所地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搜房公司请求撤销(2016)京0115民初977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武警保障基地对于搜房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搜房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搜房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汉一审 判 员 李 琴代理审判员 孙玉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祁哲洋-2--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