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民初9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乐清万川电气有限公司与大连鸿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万川电气有限公司,大连鸿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9676号原告:乐清万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荷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63306134C。法定代表人:郑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鹏飞、郑雷萍,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鸿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得利寺镇西李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677531647Y。法定代表人:胡传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万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鸿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万川电气有限公司以被告大连鸿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清万川电气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答辩期内被告大连鸿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因被告大连鸿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且原告已申请撤诉,故本院对被告大连鸿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不予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万川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乐清万川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