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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宏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公司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宏,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宏,男,汉族,1960年10月3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西京街南侧(御泰苑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宏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公司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66.5万元,利息21万元,案件受理费12404元,共计887404元,执行费11150元未向本院交纳。经本院调查、查询银行、证劵、车管、房产登记四个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雁惠执行员  白向东执行员  张宏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