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民初7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758号原告:杨某,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徐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预收1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章欣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