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7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758号原告:杨某,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徐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预收1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章欣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