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从化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江文钊、江镜明、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327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镜明,江文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江镜明,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继承、欧敬新,均系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从化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谢志军,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邝灼枢,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凤,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江镜明,身份证住址在广州市从化区。原审被告:江文钊,身份证住址在广州市从化区。上诉人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4民初1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与(2016)粤0184民初第1919、1920、1921、1922、1923、1929、1930、1931号等九案本为一个案件,诉讼标的总额已超过2800万元,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根据广州从化成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标的为3711600元,低于1亿元,因此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又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州市从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