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阙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1刑初2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阙仲男,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市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双塔区,现住涿州市。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3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阙仲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阙仲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阙仲男在涿州市长空路雷子烧烤对面的马路边因琐事与李某2(女)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阙仲男用手打了李某2头部右侧眼部。经涿州市法医鉴定,李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阙仲男一次性赔偿李某2各种费用4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阙仲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阙仲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和辩解,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23时许,在涿州市长空路雷子烧烤对面的马路边,被告人阙仲男的朋友王某与李某2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阙仲男用手打了李某2的面部,导致李某2右侧上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阙仲男的亲属与被害人李某2达成轻伤害案件和解书,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人民币4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阙仲男系被传唤到案。2、被告人阙仲男的供述,2016年4月6日22时许,王某打电话让其去长空路雷子烧烤接她,说郝某和李某2也在,然后其让李某1开着车拉着其去了。到了以后,看见王某和李某2互相骂对方,其就过去拉了王某一下,王某让其别管了,然后李某2就开始骂其,其一生气给她一嘴巴,李某2退了两步就倒在地上了。对李某2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没有异议。3、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6日18时许,其和朋友王某、郝某还有几个人在雷子烧烤吃饭,后来王某走了,其不想让她走,郝某就给她打电话让她回来,其在电话里听见王某和郝某说有李某2为什么还叫她,其一听这话就从电话里骂了王某,大概23时许,王某带着她朋友阙仲男来了,其就问王某是什么意思,这时阙仲男就上来打了其的右侧眼部一拳,其就倒在地上了。对自己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没有异议。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6日晚上郝某打电话让其去长空路雷子烧烤,到那之后,看见郝某、李某2还有几个男子在一起吃饭喝酒,当时李某2和郝某都喝多了,后来其出去了在门口给郝某打电话说让杨某接她回家,李某2就把郝某电话接过去,在电话里骂其,其也骂她,之后其就给阙仲男打电话让他接其回家,过了大约半小时,杨某就开车来了,紧接着李某1拉着阙仲男也来了,郝某和李某2从饭店出来了,李某2就骂其,还骂阙仲男,其就跟阙仲男说让他回家,李某2喝多了,阙仲男就动手打了李某2一个耳光,李某2就倒在地上了,之后杨某就拨打120去医院了。5、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6日晚上23时许,其从东林小区往长空路的商店门脸搬东西,这时其听见有人在骂街,其看到有三个女子和一名男子在雷子烧烤对面的马路边上,好像在互相争吵,那名男子就伸手打了其中一名女子一个嘴巴,那名女子就倒在地上了,打完那名男子就走了,后来的事其就不知道了。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6日晚22时30分许,王某打电话让其开车去长空路云景城边上一烧烤摊接李某2和郝某回家,到那后其和王某、阙仲男就去了对面找李某2和郝某,当时李某2喝多了骂王某,王某也骂她,后来其看见李某2倒在地上了,其过去扶李某2,看见她脸上有血,后来就去医院了,其没看见谁动手打李某2。7、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6日晚上,李某2打电话叫其去雷子烧烤吃饭,其到那之后有三个女的和李某2、王某,后来吃完饭王某和那三个女的走了,剩下其和李某2,其二人正准备走时,王某打电话问其走不走,李某2就拿过其电话,没说两句李某2就在电话里和王某吵起来了,其就把电话拿过来挂了,其和李某2出了烧烤摊,去了对面的马路边,这时王某又打电话问其在哪,王某说她这就过来,等了没几分钟,王某坐车来了,和她一起来的有阙仲男还有两个女的,都不认识,她们下车之后就冲李某2来了,王某边走边骂,李某2和王某就骂起来了,后来其看见阙仲男打了李某2眼部一拳,李某2就倒在地上了,其就赶紧过去了,看见李某2满脸是血,后来救护车来了就去医院了。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6日晚22时许,阙仲男打电话让其去水电五局门口接他,接到他之后阙仲男说去雷子烧烤接王某,其就开车拉着阙仲男去了,到了之后阙仲男让其在车上等着,他自己下了车,其在车上呆了几分钟,阙仲男就回到了车上,送完他其就回家了。其不清楚阙仲男干什么去了。9、撤回控告申请、轻伤害案件和解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阙仲男赔偿了被害人李某2的各项损失人民币4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0、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阙仲男的身份信息。11、鉴定意见书、伤情照片,证实李某2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阙仲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阙仲男的亲属与被害人李某2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阙仲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解文海审 判 员 郑晓凤代理审判员 杨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单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