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财保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尧勇兵诉广东意点通物流有限公司诉前保全反担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尧勇兵,广东意点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财保55号之一申请人:尧勇兵,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广东意点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黄庄北路***号广州沙太货运站内*栋*****号。法定代表人:徐辉,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尧勇兵与被申请人广东意点通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保全担保人钟锐以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三湾街7.9.11.13.15.17号的营业房(面积:148.93㎡,所有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2007064**号)为该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保全担保人钟锐以自有的房屋为该申请保全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担保物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保全担保人钟锐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三湾街7.9.11.13.15.17号的营业房(面积:148.93㎡,所有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2007064**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维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