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爱林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02刑初29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男,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恩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凌晨1时许,在聊城市高新区,被告人李某1酒后翻墙进入田某家中卧室内,欲对其实施强奸。被告人李某1扑向正在床上熟睡的人时,发现系田某的丈夫李某2,遂惊慌逃走。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1已赔偿田某、李某2损失20000元,并得到田某、李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田某、李某2的陈述;证人刘某、杜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调解书及被告人李某1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意图强奸妇女,主观上有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翻墙入院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误把李某2当作田某欲实施强奸,属对象不能犯未遂,因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田某、李某2损失并得到田某、李某2谅解且被告人李某1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决定刑罚。据此,对被告人李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折抵11日至2017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泽辉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人民陪审员  王忠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