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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穴市银连建材有限公司与孙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穴市银连建材有限公司,孙国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905号原告:武穴市银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石佛寺镇鸡公岭村华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500112938。法定代表人:陈中银,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国胜,又名“孙枫”,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原告武穴市银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武穴市银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银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穴市银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穴市银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志强审 判 员  胡志刚人民陪审员  周志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干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