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穴市银连建材有限公司与孙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穴市银连建材有限公司,孙国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905号原告:武穴市银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石佛寺镇鸡公岭村华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500112938。法定代表人:陈中银,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国胜,又名“孙枫”,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原告武穴市银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武穴市银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银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穴市银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穴市银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志强审 判 员 胡志刚人民陪审员 周志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干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