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执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密云县供暖工程处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云县供暖工程处,赵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1904号申请执行人密云县供暖工程处。法定代表人孙喜臣,经理。被执行人赵文生,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密云县供暖工程处申请执行赵文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车辆、股权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虽经本院划拨,但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但房产价值明显高于执行标的,不宜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培成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鲁跃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