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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刘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刘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45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主要负责人:陈文伟,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萍,女,原告员工。被告:刘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刘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计176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詹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