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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韩文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刑初80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文辉,男,1965年7月4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汉阳区。2015年4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6)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文辉犯贩卖��品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文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韩文辉在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中国工商银行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的内有塑料管装红色片剂毒品一支、白色晶体颗粒毒品若干贩卖给涉毒人员张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净重0.9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文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说明,证人张某的证言,涉案照片,搜查、扣押笔录,��品检验鉴定书及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及被告人韩文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文辉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为0.9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文辉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文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文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文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