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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4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4568号原告:付立刚,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张士德,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付立刚与被告张士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立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