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4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4568号原告:付立刚,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张士德,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付立刚与被告张士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立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