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郭铁喜与周五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铁喜,周五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4662号原告:郭铁喜,男,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大伟,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五亭,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主要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爱萍,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郭铁喜诉被告周五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郭铁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铁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铁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郭铁喜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