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26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石冶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德庆县盈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冶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德庆县盈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6民初933号原告:黄石冶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经济开发区罗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程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光大,该公司经理。被告:德庆县盈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悦城镇西郊。法定代表人:王先,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冶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庆县盈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石冶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晓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