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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恩平市金鸿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恩平市金鸿陶瓷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237号原告:张立军,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现住恩平市。被告:恩平市金鸿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北郊工业区员工之家。组织机构代码:33811599—9。法定代表人:孔琼美。原告张立军诉被告恩平市金鸿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平金鸿陶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出具《五金材料入库对账单》上显示:仍欠恩平市广发橡胶制品总汇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规定,恩平市广发橡胶制品总汇(个体工商户的性质)应为适格的原告,以经营者张立军为原告不当,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军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44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焕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宇君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