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杨志豪、广东得胜电子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全胜电声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豪,广东得胜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全胜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恩平市奥迪斯电子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521号之一原告:杨志豪,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广东得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下寮村第五组位于顶岗。法定代表人:杨辉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皮建彪,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全胜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鹊山路口汇亿财富中心711。法定代表人:陈伟政。被告:恩平市奥迪斯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东安工业区F区33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尧、孙鹏真,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豪、广东得胜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全胜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恩平市奥迪斯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豪、广东得胜电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9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杨志豪、广东得胜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郭小玲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徐智媛书 记 员 X 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