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1民初9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魏宁波、刘宏义、石首市永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险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魏宁波,刘宏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987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主要负责人:蔡端,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洪松,男,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宁波,男,1969年9月7日出生,住石首市。被申请人:刘宏义,女,1971年1月4日出生,住石首市,系魏宁波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魏宁波、刘宏义、石首市永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石首市横沟市镇东风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4XXXX)、位于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建设路奔马商业街1号楼XXX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0XXXX)、位于石首市横沟市镇东风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1XXXX)各一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魏宁波、刘宏义所有的位于石首市横沟市镇东风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石首房权证横字第××号)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魏宁波、刘宏义所有的位于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建设路奔马商业街1号楼XXX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石首房权证笔字第××号)一套;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魏宁波名下的位于石首市横沟市镇东风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石房权证横字第××号)一套;四、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即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丽人民陪审员 袁浩文人民陪审员 刘绍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