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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1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保举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举,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保举,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张保举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作出(2016)皖1102执14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9856.43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56.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