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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5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赵宝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赵宝珠,耿齐,赵学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5616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负责人:张海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宽,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忠,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赵宝珠,男,1983年4月2日出生。被告:耿齐,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被告:赵学兵,男,1974年7月4日出生。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被告赵宝珠、耿齐、赵学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以其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树波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人民陪审员  吴福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颖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