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丙宏诉赵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丙宏,赵蒲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李丙宏,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椿林镇敬母寺村*组。被执行人赵蒲军,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南新区黄家村*组*号。李丙宏诉赵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丙宏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蒲军长期在外打工,去向不明,征得申请执行人李丙宏的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树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