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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4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卿、韦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卿,韦林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4460号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032609-6,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咸鸿,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于广太,该行职员。被告张国卿,男,1967年12月11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韦林辉,男,1978年6月3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卿、韦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建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