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廖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23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生于1992年11月22日,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英县,初中,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英县看守所。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7月,被告人廖某某因无钱用,在大英县蓬莱镇交通上街晨曦便民超市外、蓬中路恒源便民超市外,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超市外儿童摇摇车及游戏机内的人民币(硬币)。1.2016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廖某某采用撬开儿童摇摇车、游戏机主板的方式,将晨曦便民超市外儿童摇摇车及游戏机内的人民币80余元盗走。2.2016年7月2日、3日左右的一天凌晨,廖某某采用撬开儿童摇摇车、游戏机主板的方式,两次将恒源便民超市外儿童摇摇车及游戏机内的人民币150余元盗走。3.2016年7月6日、8日凌晨2时许,廖某某采用撬开儿童摇摇车、游戏机主板的方式,两次将晨曦便民超市外儿童摇摇车及游戏机内的人民币70余元盗走。经大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拍拍乐游戏机主板价值人民币2100元。2016年8月9日,被害人邓某从大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收到廖某某家属赔偿的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愿意谅解廖某某的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查证属实的物证: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涉案人员户籍信息、邓某购买摇摇机主板销售单;被害人张某、唐某某、邓某的陈述;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廖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邓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现场监控视频;量刑证据:无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侦中,廖某某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二、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毅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