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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卫书满与柯常利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书满,柯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916号申请执行人卫书满。被执行人柯常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书满与被执行人柯常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未执行标的5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0281执9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