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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陈树、郑桂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陈树,郑桂芳,XX,陈贤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674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树,曾用名陈贤仓,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郑桂芳,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XX,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陈贤振,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古田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陈树、郑桂芳、XX、陈贤振开设赌场罪罚金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树、郑桂芳、XX、陈贤振判处的罚金分别为人民币20000元、15000元、15000元、10000元未向法院缴纳。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陈贤振已履行了义务,被执行人陈树、郑桂芳、XX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陈树、郑桂芳、XX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树、郑桂芳、XX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无产权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陈树、XX现正在服刑,郑桂芳长期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榕   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   晓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