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申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袁敦与张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敦,张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申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敦,男,1989年2月19���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璐,女,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袁敦因与被申请人张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由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蒲民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书。袁敦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作出(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0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袁敦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敦申请再审称,其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向其借款13200元且仍未归还的事实,且被申请人也多次承诺归还,而一审在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情况下未认定借贷事实成立,认定事实及运用法律均完全错误;二审在其积极到庭情况下,不���事实,做出“拒不到庭”处理及不公正裁定。主张其再审申请符合民诉法二百条第(二)、(四)项之规定情形,应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主张其在二审时积极到庭的问题,经查,二审卷宗第12页明确记载了其领取开庭传票的事实,有申请人袁敦本人的签字确认,卷宗第14页申请人本人提交的《说明》载明了其未能按传票传唤的时间参加庭审的事实,且未能说出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原二审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关于双方13200元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原审中虽然对收到上述款项并无异议,但主张该为交往期间袁敦的赠与和两人的共同花费,结合该13200元系数月间分多次交付的实际,原一审认为申请人应当对该款项系借款进一步举证证明是适当的,因其举证不能,原��未予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妥。申请人虽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通话记录,但该系双方产生矛盾之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款项的聊天和通话记录,并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借款的事实。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袁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 翎审 判 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