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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5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清玉、许家全与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玉,许家全,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5民初630号原告:陈清玉,女,汉族,1958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码422723195812294020,住枝江市。原告:许家全,男,汉族,1958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码422723195811244013,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马亮,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长途客运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53413416M。法定代表人:秦道祥,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玉、许家全与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清玉、许家全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清玉、许家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玉、许家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清玉、许家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宁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