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恢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吴建兴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292号被执行人吴建兴。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建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处罚金2000元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吴建兴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建兴个人名下无任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二中刑初字第145号案件刑事判决书关于执行吴建兴个人罚金部分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