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4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石峰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瑞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4156号申请执行石峰,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双河南里19-1-401。被执行人杜瑞国,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石峰与被执行人杜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方正执字第0073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峰于2016年07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瑞国给付人民币18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瑞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杜瑞国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且在已不在东城区马尾帽胡同20号居住。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方正执字第0073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文清审判员 汪 霄审判员 史文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