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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终4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永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终433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永志强,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诉人永志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7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永志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及理由:在(2016)云0111民初4732号一案(简称“前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即本案被起诉人金国祥出具三张《借条》抗辩原告及本案上诉人不当得利诉请。上诉人认为本案被起诉人未实际支付借款,双方借款关系不成立,从而上诉人起诉不当得利的诉请应该被法院支持;借款关系是否成立系前案是否为成立不当得利的前提。前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不属重复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以要求确认上诉人与被起诉人金国祥之间的借款关系不成立并承担损失100000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上诉人一、二审中提交的立案材料,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三张《借条》与前案中的三张《借条》一致,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现正在(2016)云0111民初4732号民事案件中进行审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叶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