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与张晓菲、福安市御道茶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福安市一丰工贸有限公司,吴晓明,张晓菲,福安市御道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代表人吴积辉,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永康,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福安市一丰工贸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晓明,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晓菲,女,汉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御道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郑赛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一丰工贸有限公司、吴晓明、张晓菲、福安市御道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44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42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449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