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汝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汝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17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汝学,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汝学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何汝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1日,被告人何汝学伙同“肥仔”、“猴子”(另案处理)窜至中山市沙溪镇象角村喜客多商店对面出租屋楼下,将被害人熊某、张永成分别停在该处的潘铃牌电动车1台(价值人民币1700元)、赛兔牌电动车1台(无法核价)盗走后逃离现场。2、2016年7月6日,被告人何汝学伙同“肥仔”(另案处理)窜至中山市沙溪镇乐群村怡明路6巷2号出租屋车库,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欧宝马牌电动车1台(价值人民币13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3、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何汝学伙同“肥仔”、“猴子”(另案处理)窜至中山市沙溪镇星宝明珠公寓车库,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新蕾牌电动车1台(价值人民币2300元,车箱内另有价值人民币140元的衣服2件)盗走后逃离现场。同日,公安人员在沙溪镇乐群村抓获何汝学,缴获上述黄某被盗的电动车和衣服及作案工具1批。归案后,被告人何汝学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汝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汝学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何汝学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汝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汝学退赔被害人熊朝友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元、退赔被害人张永成赛兔牌电动车1辆、退赔被害人张兰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元;三、缴获作案工具一批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文虎吴蕊蕊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