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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高振春与安徽浙苏服装水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22执860号本院在执行高振春与安徽浙苏服装水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安徽浙苏服装水洗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安徽浙苏服装水洗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