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20161204民初1492号原告:李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与冯某某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因被告冯某某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原告提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程 芳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焦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昆朋附:(2016)皖1204民初149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