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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20161204民初1492号原告:李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与冯某某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因被告冯某某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原告提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程 芳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焦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昆朋附:(2016)皖1204民初149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