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袁丁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375号罪犯袁丁,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60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袁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12月2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2月16日、2011年2月16日、2012年6月28日、2013年10月29日、2015年4月24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六年九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袁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31.5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袁丁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6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晓宏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夕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