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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6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维荣与《世界新闻报》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维荣,《世界新闻报》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民终6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维荣,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丛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世界新闻报》社,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号北院*幢****室。法定代表人:张宇清,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亚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维荣因与被上诉人《世界新闻报》社(以下简称世界新闻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维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伟、武丛芳、被上诉人世界新闻报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亚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维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世界新闻报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6500元。主要事实和理由:世界新闻报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世界新闻报被撤销一事,没有单位履行任何程序。世界新闻报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维荣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世界新闻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王维荣于2001年1月1日入职,岗位是财务,月工资8500元。2015年初,上级主管单位决定关闭世界新闻报,世界新闻报依法与王维荣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第一项裁决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08年至2014年世界新闻报已经安排王维荣休年假,其主张未休年假工资缺乏事实依据,并且2008年至2014年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已超过一年仲裁申请时效,此仲裁申请时效应从王维荣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一年,仲裁第三项裁决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不服仲裁裁决,故起诉请求:1、判令世界新闻报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6500元;2、判令世界新闻报不支付被告未休年假工资23448.28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世界新闻报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100万,主管单位系国际台,主办单位系国广传媒。王维荣于1982年6月25日参加工作,于2001年1月入职世界新闻报,岗位为财务,之后兼任办公室主任。双方于2009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世界新闻报每月打卡支付王维荣上一个自然月工资。王维荣2015年5月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应休年假天数为15日。世界新闻报主张王维荣已经休过年假,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为证明与王维荣系合法终止劳动关系,世界新闻报提交如下证据:1、2016年2月22日国广传媒“关停并转工作组”会议纪要,在该会议纪要第五项:台经管会已经同意报社进行清算,报社审计、评估报告经传媒办公会讨论。律师出具报社总体路线图。审计评估报告费用由传媒承担。2、2015年2月26日,国广传媒向主管单位国际台打请示报告,在该报告内国广传媒称:“为落实中央巡视组对于国际台公司太多的意见,按照台领导的指示,国广传媒对各下属公司情况进行了整理…”请示撤销4个全资子公司,其中包含《世界新闻报》,撤销原因为:平面纸媒日益萎缩,竞争激烈,报社多年亏损,发行量不断减少。3、2015年2月28日,国际台召开分党组会议,主要内容为学习XXX总书记和XXX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巡视整改等问题。针对《世界新闻报》的意见为:“《世界新闻报》停办纸质版,改办电子版环球资讯周刊。世界新闻报社撤销,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4、2015年2月28日,国际台领导作出同意国广传媒的请示的批示。5、2016年2月29日,国广传媒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在第四项关于下属公司整改工作的事宜部分写到:《世界新闻报》正式进入清算程序,按照财务和经营管委会批示,建议授权国广传媒组织报社进行清算,并承担报告和评估报告费用。6、2015年4月3日,国际台给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做出《中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分党组巡视整改工作报告》,在报告第六项写到,撤销4个公司,退出6个公司,其中撤销的公司包括《世界新闻报》。7、2015年5月28日,国广传媒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在第四项写到:世界新闻报社立即止损,人员清退遣散截止日为2015年5月31日,所需人员遣散等费用按照程序报台内审批。8、2015年5月29日,《世界新闻报社》给全体职工下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世界新闻报》社因市场环境原因及上级主管部门指示,现拟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并与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所有劳动者合同截至2015年5月31日(含),报社将向全体职工发放截至2015年5月31日的同期工资,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全体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报社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9、2015年3月23日,世界新闻报在其出版的《世界新闻报》上刊登了休刊启示,告知读者因业务调整,现决定休刊两个月。2015年6月15日,世界新闻报给北京市报刊发行局去通知,告知《世界新闻报》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停刊6个月。至今,《世界新闻报》未再发行。10、2014年《世界新闻报》审计报告其当年综合收益:-1643052.57元。11、世界新闻报还提交了国广传媒委托某评估公司针对新闻报社清算事宜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业务约定书》,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2月29日。王维荣对世界新闻报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报社至今未根据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自行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报社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其单方辞退公司员工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次诉讼前,王维荣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世界新闻报:1、支付2015年5月29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3500元;2、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拖欠工资8500元;3、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130137.93元。2016年1月29日,该仲裁委作出京石劳人仲字[2015]第1090号裁决书,裁决:一、新闻报社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维荣2015年5月29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十四万六千五百元;二、新闻报社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维荣2015年5月工资八千五百元;三、新闻报社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维荣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未休年假工资二万三千四百四十八元二角八分;四、驳回王维荣其他的仲裁请求。”世界新闻报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依照相关法律,国有企业终止的原因包括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本案中,世界新闻报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被国际台和国广传媒决定撤销的情形,已经符合国有企业被终止的条件,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应以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工商注销登记来判断,故世界新闻报社向王维荣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世界新闻报应按照其向劳动者下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标准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3250元(8500×14.5)。世界新闻报虽主张已经安排王维荣休年假,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因用人单位保存工资支付记录义务为两年,故世界新闻报应支付王维荣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未休年假工资23448.28元(8500÷21.75×15×2×2)。世界新闻报对支付王维荣2015年5月工资8500元无异议,法院对该项仲裁裁决予以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一、《世界新闻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维荣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十二万三千二百五十元;二、《世界新闻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维荣二○一五年五月工资八千五百元;三、《世界新闻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维荣未休年假工资二万三千四百四十八元二角八分;四、驳回《世界新闻报》社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被撤销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世界新闻报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被国际台和国广传媒决定撤销的情形,已经符合国有企业被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应以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工商注销登记来判断。故世界新闻报社向王维荣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而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方对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王维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王维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秦顾萍审判员  朱 华审判员  吴博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