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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熊某某,宋永红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宋永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刑初7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期间,于2002年11月20日,再次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02年7月18日起至2007年7月29日止)。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被告人宋永红,女,1986年7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6]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宋永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芳、阎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宋永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6日5时许,被告人宋永红与吸毒人员夏某某通过QQ、手机联系约定夏某某向宋永红购买200的毒品冰毒,并另外支付50元的路费。宋永红遂以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熊某某处购买了一小包毒品冰毒(净重0.23克),并乘坐出租车至李家沱街道办事处都和广场。宋永红与夏某某见面后,将从熊某某处购买的上述冰毒贩卖给夏某某,并收取夏某某250元现金。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分别从夏某某、宋永红身上查获了上述毒品冰毒和现金。被告人宋永红到案后,在公安民警的控制下于8月16日16时许向被告人熊某某打电话,要求购买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熊某某应允后,携带毒品冰毒和麻古来到宋永红家门口,敲门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熊某某身上查获冰毒一小包(净重0.17克)、麻古一颗(净重0.1克)、麻古粉末一小包(净重0.04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查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到案后,被告人熊某某、宋永红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被告人宋永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熊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宋永红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熊某某、宋永红的户籍信息,扣押清单,通话清单,前科材料,被告人宋永红立功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熊某某、宋永红的供述和辩解;《物证检验报告》;搜查、检查、称量、取样、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宋永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相关规定,分别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54克、0.23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某、宋永红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永红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宋永红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永红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罪犯,系立功,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熊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被告人宋永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宋永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对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结晶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4克予以没收。(毒品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天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馨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