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延超、梁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延超,梁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延超。被执行人:梁艳。本院受理的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延超、梁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62807.84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