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行终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国平诉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平,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沪01行终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平,男,196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张海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莉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春潮,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国平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行初1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3月21日,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闵行规土局)收到张国平要求获取“浦江镇XX路XX块XX号地块明细宗地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6年4月8日,闵行规土局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张国平对上述申请的答复期限延至2016年5月4日前。闵行规土局经审查后确认其制作过3-7-1地块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张国平所提出的申请事项属于其公开范围,故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编号为闵规土信(2016)第165号《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闵行规土局于2016年3月21日收到张国平要求获取浦江镇XX路XX块XX号地块的明细宗地图,闵行规土局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张国平,将3-7-1号地块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复印件提供张国平,如认为与申请不符可另行补正申请。张国平对该告知书及闵行规土局所提供的信息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被诉《告知书》;2、闵行规土局依法公开3-7-1地块的明细宗地图。原审认为:闵行规土局负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张国平申请公开某一特定地块的明细宗地图,闵行规土局经审查后确认曾制作过该宗地的平面界址图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该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包含了宗地的空间位置、权属界线、界址点位置等信息,已涵盖宗地图的内容,故闵行规土局将上述平面界址图提供张国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张国平认为其申请的宗地图须满足具有合法的拆迁许可证、动迁签约协议、销户证明等条件,系其主观判断,与相关图纸的客观内容不符,法院不予采纳。闵行规土局在收到张国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延长答复期限,于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告知书,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张国平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张国平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张国平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张国平上诉称:1、其对原宅基地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闵行规土局将其原宅基地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违法出让给有关开发商剥夺了其合法权益;2、要求闵行规土局向法庭提供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XX村XX组XX号房屋(以下简称原宅基地房屋)所在地块的拆迁许可证、开发商与其签订的房屋征收合同、其原宅基地房屋被盗拆的案件告破结案书、其原宅基地使用权证被撤销文件或销户证明,闵行规土局如不能提供,则闵行规土局核发的文件与证件都是违法的,应予纠正,闵行规土局应责令有关开发商停止建设。据此,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闵行规土局辩称:1、本案中,张国平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浦江镇XX路XX块XX号地块明细宗地图”,而其提供的3-7-1地块平面界址图是其在出让相应地块时附于土地出让合同之后的,包括了张国平要求公开的信息,且体现要素更为丰富,故已经满足了张国平的要求;2、其所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是其制作的信息,张国平要求其提供的原宅基地房屋所在地块的拆迁许可证、有关房屋征收合同、房屋被拆案件告破书、原宅基地使用权证被撤销文件或销户证明等,均非其制作的政府信息,且与本案无关。据此,其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上诉人闵行规土局负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和职责。上诉人张国平要求闵行规土局公开“浦江镇XX路XX块XX号地块明细宗地图”,闵行规土局经审查后确认其曾制作过该宗地的平面界址图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该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包含了宗地的空间位置、权属界线、界址点位置等信息,已涵盖宗地图的内容,且体现内容比宗地图更为丰富,故闵行规土局将上述平面界址图提供张国平,符合张国平公开信息的要求。闵行规土局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张国平要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原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张国平在二审中要求闵行规土局公开其他信息,及责令开发商停止建设,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处理。鉴于张国平在二审中并无新的证据或充分理由,故其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国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陶永信审判员 周 翔审判员 毛慧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晓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