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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民申4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栾书季与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机关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栾书季,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机关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40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栾书季,男,193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负责人:刘明春,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栾书季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机关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2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栾书季申请再审称:本案应该由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损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给予确认。栾书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对于栾书季以何种身份退休及应享受何种退休待遇的界定问题,是劳动和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门的法定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及“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栾书季据此申请再审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栾书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栾书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志贤代理审判员  黄忠学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国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