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朱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91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某某向申请人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85043元。案件受理费5130元,执行费26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91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