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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执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跃进信用社与郑祖明、彭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跃进信用社,郑祖明,彭芬,童柏林,温丽锦,季丁,朱桂萍,郑祖新,曾爱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跃进信用社,住所地邵武市。代表人吴亲唐,主任。被执行人郑祖明,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彭芬,女,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童柏林,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温丽锦,女,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季丁,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朱桂萍,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郑祖新,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曾爱娣,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跃进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祖明、彭芬、童柏林、温丽锦、季丁、朱桂萍、郑祖新、曾爱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40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后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郑祖新、曾爱娣支付申请人42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对该两被执行人的执行。但余款其余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童伯林、温丽锦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文渊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惠彬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