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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8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徐从山、徐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徐从山,徐朝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8民初29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强,男,系该行行长。被告徐从山,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息县。被告徐朝平,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息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被告徐从山、徐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未能提交被告徐从山、徐朝平本人现在的详细住址,本院也无法查明被告徐朝平现在具体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